PP电子官方网站男子上门帮人修电子秤收260元修好对方不给钱反将其打了一顿

  新闻资讯 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02-29 10:50

  PP电子官方网站男子上门帮人修电子秤收260元修好对方不给钱反将其打了一顿浙江,杭州。姜大哥帮一家水产店的龚先生修电子秤,双方说好修好的费用是260元,修好之后,龚先生认为电子秤没有换新主板,不愿支付维修费并打了姜先生,姜大哥报了警。而龚先生表示:他买的这台秤才100多元。

  姜大哥是卖电子秤的,但是为了生计,他也会走街串巷,一边卖电子秤,一边修电子秤。当时他经过一家水产店,得知水产店的电子秤坏了,于是就问店主龚先生是否需要修电子秤。龚先生觉得如果能把秤修好,也省了一笔买秤的钱,于是就问姜先生修秤多少钱。姜大哥看了之后,就跟龚先生说修好之后要两百多元,龚先生当时听到了之后,就同意了姜大哥修秤。龚先生跟姜大哥说,这把秤的主板可能烧掉了,姜大哥听了之后,就对电子秤检查了一番,发现果然是主板烧掉了PP电子。在这种情况下,就需要换掉主板,但是由于主板和显示屏是连在一起的,如果单单只换主板这个电子秤是不防水的,为此他把显示屏和主板都一起换了。换好之后,电子秤便可以正常使用,姜大哥收拾好东西,准备收了钱离开。然而当他说出维修的价钱时,双方却因为维修的价钱争执起来。姜大哥告知龚先生维修费需要260元,当时龚先生一听也是愣住了,他没想到就一把电子秤,维修的价钱这么高。

  于是当时就拒绝了姜大哥,而姜大哥则告诉他,要把电子秤已经换了新的主板和显示屏,所以他的这个收费一点都不高。但是龚先生告诉姜大哥,他的这把秤买才100多元,现在维修费要200多元,他们实在是无法接受。而姜大哥却不认可龚先生的说法,因为他就是卖电子秤的,100多元根本买不到这样的电子秤,这样的电子秤怎么也在500元左右。可不管姜大哥如何说,龚先生就是不愿意支付260元,当时姜大哥也是心急了,就和龚先生争执起来。龚先生还冤枉姜大哥没有换主板,可姜大哥坚决地告诉他自己已经换了主板,并且现在电子秤也是可以正常使用了。可是龚先生却越说越着急,不但不支付维修钱,甚至还打了姜大哥。姜大哥见状,就赶紧报了警,民警到来之后,他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,经过他们调解,龚先生支付了100元给姜大哥。当时姜大哥还是觉得很委屈,毕竟100元,换做谁也不会给他修的,可是姜大哥觉得,这一次算自己吃亏好了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姜大哥拿了100元之后就离开了水产店,然而姜大哥越走越觉得心里不舒服,于是找来调解员,决定去水产店给自己讨一个说法。龚先生面对调解员的到来,他始终表示,姜大哥并没有给他换新的主板,所以100元都给多了。而姜先生却表示,主板和显示屏都换了,成本都要150元,自己只拿到100元是真的太冤了。当时为了确认主板是否是新的,姜大哥也是直接拆开了电子秤,而主板看上去确实颜色有点旧,因此龚先生更加认定这一块主板是旧的。而姜大哥表示,主板就是新的,只是主板放在车上落了些灰,颜色有些旧,所以看起来像旧的一样而已。对此龚先生又表示,这把电子秤本来就是要扔掉的,是姜大哥非得要维修。所以才会造成现在的结果,因此他们依然觉得给100元已经给多了。但姜大哥的不依不饶,龚先生只好再给姜大哥50元,姜大哥拿到50元之后,也不想再理论下去,就离开了现场。

  在本事件中姜大哥和龚先生已经说好了维修的价钱,如果龚先生始终不愿意支付,那么姜大哥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1. 在维修之前,两人肯定是协商了价钱,所以将大哥才会去维修电子秤。那么在两人协商好价钱之后,两个人之间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,因此姜大哥需要履行维修的义务,而龚先生则需要履行支付维修费的义务。可是,在维修好之后,龚先生却找理由不支付维修费,很显然这属于龚先生的违约行为。根据《民典法》第577条的约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虽然在协商维修价钱的过程中,他们是口头协议,但是也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,如果龚先生坚决不愿意支付维修费,姜先生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龚先生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。2. 龚先生在这个过程中打了姜大哥,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的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由于龚先生打姜大哥的行为情节不是很严重,所以一般也就是会被处五日拘留,并罚款200元。而这件事也提醒了大家,就算是口头约定,那么双方也应该遵守承诺,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大家认为260元的维修费是否合理?